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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时间:2024-12-02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29日正式发布。《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了完善,并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

完善分类标准

《办法》明确,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此次修订扩大了资产风险分类的覆盖范围。《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

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

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方面,《办法》按照其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即归为次级类,超过270天归为可疑类,超过360天归为损失类;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即归为次级类,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归为可疑类,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归为损失类。

同时,《办法》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在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方面,《办法》由过去的五分类调整为三分类,即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次级类即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损失类即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办法》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

优化三级工作机制

《办法》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确保资产分类工作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应至少连续六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此外,《办法》要求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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