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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洗钱法明年起施行

时间:2024-11-11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从定义上看,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

监督管理方面,新反洗钱法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履行义务方面,新反洗钱法提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值得关注的是,反洗钱不再只是金融机构的“专属责任”。根据修订后的反洗钱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部分涉及代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产、代管银行及证券账户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等,也需要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国际合作方面,反洗钱法要求,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修订后的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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