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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学不成,不问不知 尊重消费者受教育权

时间:2024-06-04     

一、【案例简介】

2024年6月的一天客户李女士到保险公司反映问题,说有张保单已投保三年有余,之前从未申请过理赔,本次女儿因头晕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脏发育不全,申请医疗理赔时却被公司拒付,对此十分不满。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查看病历及访谈医生知晓,李女士女儿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内容,不在理赔报销范围内。李女士表示女儿今年20岁,之前从不知道心脏有问题,如果是先天性疾病,为何现在才发现?理赔人员解释道,先天性疾病一般指的是一出生时就带有的疾病,有些人的先天性疾病可能不会过早发现,根据人的体质或外部环境影响,才会逐渐显现某些症状。听了理赔人员的解释,李女士现已理解,表示会继续持有保单。

二、【案例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文中,阐述了金融机构应该保障“消费者八项基本权益”这一概念。其中,“受教育”是指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教育、获得金融知识的权利

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列明了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其中有一条是: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案中,李女士女儿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申请保险公司医疗理赔,因属于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项,故本次申请理赔被拒,保单投保三年余未见异常,本次出险单纯被拒,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之后的保单效力。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专业讲解,向客户普及保险金融常识,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三、【消费风险提示】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女儿在投保三年后才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虽然不符合理赔条件,但对合同效力无影响。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对理赔结论有异议时,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咨询,学习了解保险知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公司及服务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面对客户的疑问,做到不骄不躁、心平气和、有理有据的讲解。不断提升完善自身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专业的产品及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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