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反洗钱专业素养,充分发挥反洗钱培训工作在维护金融安全、防范洗钱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天安人寿驻马店中支组织公司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与洗钱罪相关的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删除了具体表述中的“协助”等字眼,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范畴,也就是说,上游犯罪的实施主体自己实施洗钱活动,单独独立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总计:洗钱罪的83个上游犯罪罪名。
此次培训,将83个上游犯罪罪名进行七大上游犯罪归类,并对相对应的法条进行了认真培训学习。学习时大家专心听讲,遇到问题及时提出,讨论热烈,都希望牢记后能学以致用,不在日常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判断及操作失误。
天安人寿驻马店中支一直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积极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和宣传,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领会反洗钱工作精神,将反洗钱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带动公司员工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和责任,提升公司整体反洗钱水平,为反洗钱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