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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统一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朱艳霞】 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范围,从原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史小红介绍,在近两年试点期间,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全省法院试点工作运行平稳,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达到了预期效果,群众普遍认可。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据统计,近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4141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380件。 “由于前期其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纳入试点范围,仍然区分城乡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史小红表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后,河南法院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在史小红看来,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能够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进一步推动缩小城乡差距,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城乡标准不同,赔偿结果存在差异,人民群众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赔偿标准,使城乡居民统一、无差别受偿,能够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后,当事人无需就此问题举证,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助于全省法院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审判效率,快速化解有关矛盾纠纷,让胜诉的权利人尽快得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