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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在业内征求意见 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不少于5年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房文彬 近年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失信行为不断出现,给保险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编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指引》对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明确了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记录管理及应用等,特别将“代理退保”列为六大执业失信行为之一,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不少于5年。 明确六大执业失信行为 保险业协会在编制说明中指出,《指引》基本涵盖了销售人员执业过程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对部分存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删减与完善。同时,因“全额代理退保”等保险黑产事件频发,特别增设了“代理退保”类别。 执业失信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指引》将执业失信行为分为六大类。 一是越权行为类。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二是不当销售类。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三是不当人员招募类。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四是不当经营活动类。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五是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六是其他类。包括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有与履行职务相关罪名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 如何识别执业失信行为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保险业协会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自律规约,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和评估。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自律工作实际,开展本区域内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并建立相应机制。 对于执业失信行为识别问题,《指引》提出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发现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实名投诉、举报,或者匿名投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保险监管机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检查及巡查发现的,或者政府部门、保险监管机构、保险业协会、地方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收到并转办至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 二是立案调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涉及本机构保险代理人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后,由本单位内部执业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进行识别,若确属涉嫌执业失信行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并启动调查取证。 对于执业失信行为记录的管理,《指引》指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失信行为记录不少于5年 《指引》明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期限原则不少于5年。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是其个人诚信执业信息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将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有效运用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和诚信评价中。 保险业协会在编制说明中指出,《指引》的出台既是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监管机构《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必然要求、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对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保险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保险业协会首先将积极宣传推广,组织广泛宣导和培训,使各相关主体以《指引》为规范,积极推进标准落地实施。其次,将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切实解决《指引》在落地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推动执行更加顺畅。最后,做好《指引》的实践应用,推动自律标准与监管制度进行衔接,并试点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