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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险反洗钱金融知识宣传:反洗钱避坑指南丨可疑交易监管违规案例·下篇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一直是反洗钱行政处罚的主要处罚原因。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开出的301张反洗钱罚单中,涉及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的共114次,约占所有处罚原因23.31%。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为反洗钱行政处罚第二大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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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分析与甄别

◆ 违规案例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充分

××期内,××保险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累计报送的352份可疑交易报告中,报告理由不充分的共计139份,占比39.5%。其中,67份可疑行为描述直接套用××保险公司自定的可疑监测指标释义,如“以趸交或5年期及以下期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或职业、年龄等不匹配的,所属地区比较特殊的”,“不关注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额损失,而坚决要求解除合同,且不能合理解释解除合同原因的”等,未描述交易和客户的具体情形及可疑特征,未分析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并提出报告该交易的合理理由。72份可疑行为仅简单描述异常情形,未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开展主观分析排查,报告理由明显不充分。如编号为104的可疑交易,可疑行为描述为“5日内3次以上退保”;编号为542的可疑交易,可疑行为描述为“退保金额较大,且退保损失较大,疑似可疑”。

上述情形不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的规定。

系统开发与运行

◆ 违规案例未以客户为单位报告大额交易和监测异常交易

(1)一是××保险公司反洗钱系统均分省部署,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均以省为单位依据取数规则和监测指标提取数据,对于同一客户在不同省份发生的交易未以客户为单位报告大额交易和预警异常交易。二是取数和监测单位不一,造成漏监测和漏报。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提取大额交易以同一业务系统同一客户号为单位,但××保险公司同一省同一客户存在不同客户号情形;该系统可疑交易监测以客户号或保单或某一条监测指标为单位提取异常交易数据,而不是以客户为单位,存在漏监测异常交易情形,同时造成同一客户同一份保单同一提取日因满足多条监测指标而被提取多次,且不能合并案例。

(2)反洗钱系统之间信息共享不充分,未有效衔接。××保险公司通过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依据自定义交易监测指标提取的异常交易,经人工分析、甄别后分为排除可疑和确认可疑两类。对于确认的可疑交易该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前述两套系统信息共享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为可疑的交易,其人工甄别分析及审核意见未随交易信息自动推送到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需人工将上述分析及审核意见重新录入到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的“可疑交易行为描述”栏;存在两套系统对同一例可疑案例特征描述不一现象。二是两套系统存在信息不一致情况。如××、××分公司等均存在将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中人工确认排除可疑的异常交易,在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中人工创建为可疑案例并进行上报的情形;××省分公司还存在将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中人工确认为可疑的交易,未在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中进行上报的情形。

(3)反洗钱系统缺乏全国统一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一是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分省部署分省运行维护,交易监测指标参数和黑名单由各省分公司自行增设和修改,且无复核(审核)功能,无操作人员及操作时间记录,无法追溯历史记录和落实责任;总公司也未知晓各省系统运行的全面情况和予以统一管理,造成各省交易监测指标参数,尤其是黑名单管理各自为政。二是总公司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的大额、可疑预警查询功能仅统计各省级分公司未上报交易报告天数,不能统计各省级分公司是否有需要审核、上报以及补正的交易报告,不能掌握各省级分公司迟报、错报、漏报交易报告情况,无法对各省级分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监督。

(4)异常交易人工甄别、分析及审核流程不完善。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中,人工分析排除异常交易无审核或复核流程;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中,未记录逐级分析、审核可疑交易的分析审核人员及其审核或修改意见,无法追溯历史记录和落实责任。 

(5)总公司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缺乏系统自动检验功能。总公司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校验审核功能仅显示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信息,需由人工进行审核,未实现系统自动校验大额交易的金额是否符合报送标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各要素项是否完整准确。

(6)总公司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操作岗位和人员权限设置不完善。该系统未设置复核岗位,所有操作人员均使用同一账户登录,因此系统无法记录具体的操作人员及操作时间,审核人员只有岗位名称,没有显示相关人员姓名,不能区分可疑交易报告的审核人员及复核人员,无法追溯历史记录和落实责任。

上述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另外,也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中“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有效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这些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金融机构除了按照反洗钱主管部门的要求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外,还应根据本金融机构客户特点、业务运作情况、观察到的市场风险变化情况、通过媒体等公开渠道获悉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本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的工作重点,完善可疑资金监测指标体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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