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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粮食作物保险扩面提标 实施地区为13个省份的产粮大县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仇兆燕 6月29日,财政部联合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实施范围,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提供覆盖农业生产完全成本或种植收入的保险保障。 涉及13省份产粮大县 目前农业保险的品种主要包括: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主要覆盖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直接物化成本;农业大灾保险,主要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土地成本,仅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主要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种植收入保险,主要覆盖农业种植收入,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 本次扩面提标的保险品种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根据《通知》,本次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在具体的落地规划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目标是要在2021年覆盖实施地区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据悉,粮食主产省份三大粮食作物产量占全国产量约80%。 旨在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农业生产中,农作物因自然灾害受损最为普遍,一旦受灾,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保障的重要手段。 该负责人认为,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之所以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 一是保险保障水平高。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大大超过了传统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最高40%的保障水平,可以极大地稳定投保农户种粮收入预期,同时可以有效防止脱贫粮农返贫。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广。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责任范围设置相当广泛,基本解决了农民种粮的后顾之忧。 三是惠及全体农户。本次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纳入了保障范围,通过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内全体农户自主自愿投保,全面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切实提升这项惠民政策的普惠性。 此外,取消农户自缴比例限制。《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未对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作出要求,由实施地区省级财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承保机构要“薄利多销” 为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性、实效性,确保农户灾后理赔足额及时,《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承保机构应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要求,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要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 在保险费率的厘定上,该负责人表示,承保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反映经营成本的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鼓励开展农险创新试点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较快发展。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15亿元,已经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 该负责人表示,后续还将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角度出发,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围绕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倾斜力度,精准把握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方向,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具体包括,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聚焦对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紧扣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修订《农业保险条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制度体系。二是用足用好“绿箱”支持政策。该负责人表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际通行的支农政策工具,我国目前实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总体上属于WTO规定的“绿箱”农业支持政策,将用好保费补贴存量,扩大保费补贴增量,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发挥好农业保险作用。三是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农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使其近期成为政府管理农业保险的重要工具,远期成为承接支农惠农政策和指导农业生产的重要抓手,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精准性、实效性,切实支撑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四是鼓励开展创新试点。在符合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五是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全链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