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监管法制统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期清理,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形式发布。
《决定》废止、宣告失效了一批保险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因主要是相关上位法已被大幅修订,工作实践中已直接适用上位法;有的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等,及时清理有利于扫清制度障碍。《决定》还修订了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继续完善层次清晰、内容完整、体系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法规体系,不断提高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1年第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郭树清
2021年6月21日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
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附件3)
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年第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将《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将《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八、将《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第一条中的“《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一、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8年初,原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成果以《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银监会令2018年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2018年第1号公告)向社会公布。
2019年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有关建立法规清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法规清理工作,对制发的保险业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一批需要宣布废止、失效的文件。自2020年7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法典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了民法典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梳理出一批需要修订的文件。《决定》汇总了保险业监管文件清理成果和涉民法典的文件清理成果。
一是废止3件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4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原因是: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文件中的部分条文与现行的上位法冲突,且无法单独修改或无修改必要;文件当时为特定事项制定,该特定事项已完成;文件未设置新的规定,仅对已有规定予以重复和强调;文件属于上位法的配套文件,上位法已被废止等。
二是修订了11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因是文件中存在引用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名称。
鉴于上一次银行业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17年开展,距今已过4年,一些监管规则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我会将于下半年将启动银行业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