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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通知:农险产品设3年创新保护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房文彬

2021年1月14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认为,长期以来,保险产品抄袭仿造问题比较普遍,这不仅是农险更是整个保险行业的顽疾,用行政文件来规范农险市场秩序属于行业首次。《通知》的下发对于解决长期存在的保险新产品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契机。

规范市场秩序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组织。

《通知》要求,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所附的《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有关要求。

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在加强对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通知》表示,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本县级区域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需满足六方面“硬”指标

《通知》要求,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从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保险机构中遴选承保机构:一是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二是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三是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四是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五是对于《通知》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六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通知》要求承保机构确定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相关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告遴选结果,并与承保机构订立书面合同。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对于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的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参与遴选的资格。

庹国柱表示,《通知》对于规范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投标有重要意义。此前缺乏规范,有的地方还比较混乱,大部分地区是县级政府招标,个别地方甚至乡一级也招标,引发各方非常关注的寻租问题,不仅有失公平公正、不能合理配置农险资源,也不利于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精神,《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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