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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疾定义和重疾表发布 重疾险新产品预计15-20天后获批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朱艳霞 仇兆燕 房文彬 11月5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以下简称“新重疾表”)同时发布。 对于市场最关注的重疾险新产品何时能够投放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贾飙表示,11月5日下午,相关审核系统就已开放,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此前对一些公司准备的新产品进行了指导。预计第一波重疾险新产品将会在15-20天后获得核准批复。 新变化:更符合市场需求 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学会3月31日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6月1日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国精算师协会5月7日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行保险报》梳理了新规范和新重疾表的四大变化。 变化一:疾病数量扩大为28+3。 新规范中,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增加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3种重度疾病。同时,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优化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 变化二:甲状腺癌按轻重程度进行分级。 中国的重疾险多年一直被甲状腺癌赔付率过高的问题所“拖累”。新规范中,根据甲状腺癌的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具体表现在,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不在“严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但属于轻度恶性肿瘤,将按照不超过保额的30%进行轻症理赔;但如果是重症甲状腺癌,则依然能获得100%赔付。 变化三:轻症理赔不超保额30%。 在3月的征求意见稿中,轻症赔付上限为重疾险保额的20%,而6月的征求意见稿以及新规范中,这一上限被提至30%。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了解,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开发的含轻症类产品中,赔付约定为保额的30%,甚至有40%、50%的产品。 新版修订设置轻症理赔不超保额30%这一硬性指标,主要是为了遏制保险公司在营销竞争中抬高轻症保额的行为。保险业协会表示,这是对所含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所作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其重疾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变化四: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开发专属产品留下空间。 新重疾表中四方面内容为首次编制,包括:形成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粤港澳大湾区病种合计经验发生率专属参考表,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开发专属产品具有重要作用;首次编制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特定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为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持;首次编制了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两种老年人代表性病种发生率参考表,开创了专门针对老年重疾经验发生率研究分析的先河,对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供给具有重要意义;首次研究形成了应用方便、可复制、可推广的重疾数据信息标准,为动态修订重疾表、规范全行业重疾险经营提供了一套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操作标准。 同时,新重疾表还升级了编制技术和方法,全新编制的2020版定义规范下的全国病种合计发生率表和数据更新的2007版定义规范下的全国病种合计发生率表,充分反映了当下重疾的风险变化,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有力保证。此外,形成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编制报告》及其副本《国民防范重大疾病健康教育读本》,为国家医疗卫生研究和国民健康教育提供重要参考。 新产品:预计重疾险新品15-20天后获批 《中国银行保险报》从多家寿险公司了解到,当前正值产品迭代的关键时期,大家最关注的是过渡期方案,以便顺利进行新旧产品的衔接。 贾飙明确,过渡期为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31日,过渡期内新旧产品可以同时销售,确保新老规范平稳过渡。 对于新产品何时能够投放市场,贾飙表示,11月5日下午审核系统就会开放,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此前对一些公司准备的新产品进行了指导。预计第一波重疾险新产品将会在15-20天后获得核准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曹青杨称,根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各公司都在积极准备新产品,但产品形态还会在新规范发布后对照修改,而新产品的申报工作将在银保监会的审核系统开放后进行。“目前来看,还是要对新产品进行综合评估,要考虑市场需求、再保的安排,与销售部门的沟通以及关注行业的动态。同时,要积极寻找创新点。”他表示。 “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将原有的‘明星产品’根据新规范进行升级。”曹青杨介绍,中国人寿的重疾险明星产品包括国寿福系列、康宁系列,这些产品具有市场知名度,销售人员也比较熟悉,所以也会优先申报这些产品的升级版。 弘康人寿总精算师钱静告诉《中国银行保险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公司就开启了重疾险产品的调整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测算、设计,最近一段时间各业务条线也一直在加班加点地研究、讨论此事,希望能够在行业内较早地推出符合新规范的产品。 钱静称,对重疾险产品的调整会分批次进行,大致分为三类。第一,对原有重疾险产品按新版重疾定义和重疾表进行升级,达到新的标准;第二,停售原有产品中的一些与新标准和市场需求不太相符的产品;第三,结合市场需求,根据新版重疾定义和重疾表开发新的重疾险产品。“最先报备的应该是第一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渡期,新老产品都将在市场上出现。那么消费者应如何选择产品?保险业协会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选择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购买过程中,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业务员或保险公司专业人士;对于保额的多少,则要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自身保额是否足够,从而在风险来临时,才能解决高额的就医开支及患病后对家庭收入的影响;在具体的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要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对既往病史不隐瞒、不欺骗,避免因没有如实告知而造成的赔付纠纷。 过去保险市场曾出现有机构借产品调整之际进行饥饿营销。就此,人保健康提醒消费者,新版重疾定义相比老版定义,主要保障病种等基本盘并无较大不同,“炒旧”或者“炒新”都不可取,消费者应该基于自身保障需要自主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银保监会也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不能借新老规范切换进行销售误导炒作停售。“一旦发现将严禁!”贾彪表示。 影响:消费者将享受到更科学合理的保障 随着重疾定义的“换挡”,重疾险市场无疑将面临众多变化。 对于行业而言,重疾险的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扩大。参与本次重疾定义制定的中国医师协会健康管理保险分会名誉主任委员、慈铭体检集团·博鳌国际医院党委书记胡波认为,换挡后,重疾险整体的份额会进一步扩大。“本次重疾定义的调整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情况,比如过去如果消费者患有甲状腺结节就无法通过核保,而本次换挡后,甲状腺结节就根据重症轻症划分出了不同的情况,这意味着一些过去无法投保的客户,将可以享受到重疾险保障。”有行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上半年,我国重疾险保单数量已达3亿张,平均每年新增3000万张保单,新单保费1000亿元以上。 同时,重疾险还需要积极引入健康管理。胡波表示,随着市场的扩大,保险机构应该考虑与医疗机构合作实现控费的目标。对此,曹青杨认为,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需要与更多的医疗机构加大合作,真正实现合理有效的控费目标。 调整后,消费者也将享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障。贾彪表示,目前我国的重疾险用户众多,重疾险保单占到全球的80%。同时,重疾险是保险业发挥风险保障功能、服务人民健康保障需求的重要体现。因此,本次调整的重心就是重疾定义是否科学合理,这不仅是产品保障责任的核心,也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保险业协会表示,新规范的建立以及后续的修订与完善,其主要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更科学、更合理的保障,让消费者买得放心,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对于消费者最关注的重疾险价格问题,保险业协会认为,重疾定义修订并不能与重疾险产品的费率简单地关联起来。重疾险产品费率的影响因素是多元的,包括利率、费用率、风险发生率等。同样重要的是,重疾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产品费率水平取决于产品的供给和需求。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影响重疾险产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保障责任、利率、费用率、重疾发生率等,不同产品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不同,重疾发生率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次重疾表修订会影响未来新产品的风险发生率,在曲线形态和发生率水平上较现行重疾表均发生了一定变化。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本次修订特别对风险边际进行了科学优化。从价格上看,对于主流重疾险产品,如果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条件下,重疾险产品价格会略有下降,对于定期重疾险产品,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凯认为,未来重疾险的价格会更便宜。他表示,本次换挡一定会带来价格的调整,六大核心疾病的定义变得更严格更准确,对于保障的范围也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准确地对成本和费用进行核算,风险附加的比例也会有所下降。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也认为价格会出现调整。他表示,重疾险是储蓄类产品,在产品定价时利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而目前在低利率市场环境下,这一因素会对价格带来影响;本次调整后,很多症状被划分为轻症,未来的给付会有所降低,因此价格会出现下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使用 银保监发〔2020〕5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夯实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基础,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以下简称2020版重疾表)作为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用表及定价参考用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规定,包括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和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是指以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其包含的病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07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 2.2007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07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4.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银保监局或深圳银保监局进行备案或审批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满足以上第1个或第2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3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4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且承保病种中重度疾病仅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保险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保险公司在评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下限(以下简称评估下限)。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包括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的确定 1.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不得低于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 2.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同时包含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以主附险形式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组合,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ix+qx-kx×qx(qx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中的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另外,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额高于死亡保险责任保额,则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应以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为评估下限。 3.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类别和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2007版定义重疾险 2007版定义重疾险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2007版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5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2007版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5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2)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 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应按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2020版定义的全部28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2020版定义的全部28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3)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①保险公司应以“恶性肿瘤——重度(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7(2020)”作为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率评估下限。 ②因患恶性肿瘤——重度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三表K3(2020)”。 (二)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范围及病种定义,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1.基于病种范围的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产品实际承保病种的数量,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参考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验分析结果,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2.基于病种定义的调整。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整后的定义与原有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3.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照评估下限计算得到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重大疾病发生率表的动态修订 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需要,组织更新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如新发生率表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中国银保监会须重新认定相关内容,并就新发生率表出台配套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新发生率表及相应使用规范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四、产品定价 保险公司在开发2020版定义重疾险、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时,可以将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的定价参考,根据产品特性和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保监发〔2013〕81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11月5日 |